各學院:
經學校研究決定,現將我校學籍治理中的有關重修的規定修訂如下:
在規定學制時間內,一、二、三(僅限五年制)年級課程考試不及格者,必須隨下一年班級重修,重修以兩次爲限,在畢業前未完成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者,按結業或延長學制處理。三、四、五(僅限五年制)年級課程考試不及格,未獲兩次重修機會者,在畢業前部署補考一次,補考仍不及格者,按結業或延長學制處理。學校不再單獨開設重修班。隨班重修成績可覆蓋原不及格成績,補考及格者,成績一律按“60分”記載。
本規定自宣布之日起執行。
請各學院將此規定盡快通知到教師和學生,並于3月25日前將畢業班需要補考的課程報教務處。今年已開設的重修班正常進行。